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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亚雷与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雷,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580号原告:李亚雷,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兵,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聪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艳,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原告李亚雷诉被告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亚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李亚雷负担(已付)。审判员  邬建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