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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富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富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589号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皇庭世家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698471575R。法定代表人:雷保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富真,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明(系被告肖富真父亲),男,汉族,1958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莲凤(系被告肖富真姐姐),女,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全权代理。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富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