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兴宏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兴宏昌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振莹,罗德盛,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瑜,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兴宏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沙阳乐园国安假日度假村假日城A1-17号。法定代表人:江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205国道盛隆汽车园。法定代表人:连利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振莹,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梅列区。被执行人:罗德盛,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江建,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兴宏昌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振莹、罗德盛、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7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洁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