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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黄至秀与黄复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至秀,黄复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2269号原告黄至秀,女,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黄复满,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至秀诉被告黄复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至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至秀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至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至秀承担。审判员  李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