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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431号之一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3栋4号。法定代表人:辛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选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荷花园2号楼27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32166元或保全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案件已调解结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4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普罗非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