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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定贵与文建龙、文超侵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定贵,文建龙,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47号申请人孙定贵,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执行人文建龙,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执行人文超,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定贵与被执行人文建龙、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文建龙、文超给付原告孙定贵赔偿款30000元(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20000元)。但被执行人文建龙、文超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定贵与被执行人文建龙、文超于2017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文建龙在2017年10月12日交纳执行款10000元。二、剩余的1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交清。申请执行人孙定贵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