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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肖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1024民初11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金田东路13号。负责人:何卫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香日,该银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某某,男,个人信息………略。被告:李某某,男,个人信息………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肖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肖某某在2018年2月8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借款19185.25元,利息2336.1元,本息合计21521.35元,由被告肖某某承担2017年9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的相应利息及罚息(借款利率按年利率9%计算,根据合同约定贷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2017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69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曾祥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