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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军伟与广州天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银宽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军伟,深圳市银宽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6251号原告:田军伟,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深圳市银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路7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宝,董事长。被告:广州天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A单元21层2101、08、09、10号。负责人:何崇威,总经理。原告田军伟与被告深圳市银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宽公司)、被告广州天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因原告田军伟与被告天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田军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军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军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