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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与罗长乐、宋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罗长乐,宋有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749号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名苑路10号名汇花园A9栋102、102、1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82551438C。负责人:蔡少锋。被告:罗长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宋有霞,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诉被告罗长乐、宋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州市名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冈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小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