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志同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北山镇耀雄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志同工业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县北山镇耀雄机械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志同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385号3栋1楼12号。法定代表人:王虎,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长沙县北山镇耀雄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长乐村。经营者:刘光跃。志同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北山镇耀雄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36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志同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366号裁决即志同工业电气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北山镇耀雄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