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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大连晟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大连晟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435号原告:李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庆,男被告:大连晟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于粉房村。法定代表人:邢世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大连晟辉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