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祖贵与字文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贵,字文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998号原告:杨祖贵,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告:字文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原告杨祖贵与被告字文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祖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祖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杨祖贵负担。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建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