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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祖贵与字文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贵,字文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998号原告:杨祖贵,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告:字文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原告杨祖贵与被告字文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祖贵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祖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杨祖贵负担。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建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