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30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327号莫某某申请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皇仓社区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0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龙山县地税局宿舍,联系电话0莫某某申请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30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