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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汪玉萍与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萍,曾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963号原告:汪玉萍,女,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勇(原告之父),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茂,男,199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萍与被告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玉萍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