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汪玉萍与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萍,曾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963号原告:汪玉萍,女,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勇(原告之父),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茂,男,199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萍与被告曾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玉萍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