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钟罗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钟罗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5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20000429。负责人:袁永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芾、凌厚伟,系该行营业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罗华,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与被告钟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承担。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