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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西昭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罗支行、赵福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昭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罗支行,赵福庆,赵万海,赵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昭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罗支行。被执行人赵福庆,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被执行人赵万海,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被执行人赵福英,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福庆、赵万海、赵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福庆、赵万海、赵福英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福庆、赵万海、赵福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双方约定,至210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万元、利息17,2891.47元,交法院受理费10815元,执行费8400元,评估费9306元,五项合计801.412.47元,被执行人其用被执行人赵万海所有的位于昭平县富罗镇农贸市场商住区二排9号房地产[产权证号:昭房权证定富罗镇字××号(建筑面积500.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昭国用(2010第0278号(面积90平方米)]抵偿债务;如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6日前清偿抵债的801.412.47元及兹生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75%执行,上浮40%,执行年利率即6.65%),被执行人可以赎回抵债房地产。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房地方处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万海所有的位于昭平县富罗镇农贸市场商住区二排9号房地产[产权证号:昭房权证定富罗镇字××号(建筑面积500.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昭国用(2010第0278号(面积90平方米)]作价801.412.4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清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三、本院(2017)桂1121执3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贤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