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汉中与杨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汉中,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吴汉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汉中与被执行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涛、吴美玲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汉中借款本金3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吴汉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履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汉中提出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汉中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