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异35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草坝村1组。法定代表人张渭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0楼1002号。负责人张遂林。本院在执行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追加人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述称:因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查明: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显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本院认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追加被执行人只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本案中,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黑名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故对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长平审 判 员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