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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汉武与邵文虎、朱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武,邵文虎,朱春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3317号原告:吴汉武,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邵文虎,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朱春菊,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吴汉武为与被告邵文虎、朱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邵文虎、朱春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文虎、朱春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30日,被告邵文虎向原告吴汉武借款8.5万元并出具《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为8.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同日,原告吴汉武通过其妻子林宣红的银行账户转账8.5万元至朱志鹤的银行账户,被告邵文虎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的借款人部分及尾部收条部分均签字确认收到借款8.5万元。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另查明,被告邵文虎、朱春菊于1996年4月16日经婚姻登记结为夫妻。本院认为,被告邵文虎向原告吴汉武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邵文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邵文虎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春菊与被告邵文虎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文虎、朱春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吴汉武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14元,由被告邵文虎、朱春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建薇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季伊丽-?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