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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和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攀钢电视台旁)。法定代表人:安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和莲,女,汉族,1976年11月30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本院在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和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