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与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241号原告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地址: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姚成华。被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西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吉秋。本院在审理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恩施市六角亭宏鑫建筑架料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王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