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9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银心与曾惠映、何掌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心,曾惠映,何掌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982号申请执行人:胡银心,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惠映,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掌珠,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胡银心与被告曾惠映、何掌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曾惠映、何掌珠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银心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452元。因债务人曾惠映、何掌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银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惠映、何掌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468.54元,当中50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余款2418.54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惠映与案外人在佛山市范围有位于顺德区容桂镇细滘广珠路以东土地一块(国有土地证号:顺府国用(2001)字第10017**号),经查明上述土地被本院另案[案号:(2016)粤0606执8225号]首封,本院依法办理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2418.54元,未执行标的为225633.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