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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民初49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经营者:李晓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以下简称星秀丽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秀丽娱乐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秀丽娱乐城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从其曲目库中删除涉案的《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等10部侵权作品;2、星秀丽娱乐城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共计1万元;3、星秀丽娱乐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音集协发现星秀丽娱乐城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星秀丽娱乐城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10部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音集协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星秀丽娱乐城未作出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音集协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及光盘,拟证明涉案歌曲的权利人;2、权利公证书,拟证明音集协通过授权合同有权向侵权的星秀丽娱乐城主张权利;3、(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7158号公证书,拟证明星秀丽娱乐城侵权的事实;4、合理费用票据,拟证明音集协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声明,证明音集协与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尚在有效期内。本院对音集协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星秀丽娱乐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视其已经自动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音集协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因此,本院对音集协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保护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的著作权人。2013年11月11日,音集协与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海蝶公司将其拥有音像节目的著作财产权授权音集协管理,其中,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海蝶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海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合同第四条约定:1、音集协对海蝶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海蝶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海蝶公司授予音集协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海蝶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双方还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海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0月25日,海蝶公司出具一份声明,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2016年11月15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2016年11月17日,公证人员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xx东路淡村商贸城(淡村市场)xx号楼名称标识为“星秀丽量贩KTV”的处所四层150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以及现场取证。摄像取证前,公证人员对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后交由摄像人员使用。随后,参加取证人员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设备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等操作,并在屏幕上播放了包括《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等1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共计150部音乐电视作品,并现场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取得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发票号码为16157063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金额为195元。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上述发票的原件保存在申请人处。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物证袋所封存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拍摄后刻录所得。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7158号《公证书》(内含公证取证光盘)。经查看,音集协提供的权利光盘中的《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等1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糅合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合成等多个部门创作,能在一定介质上播放的有伴音的连续画面作品。将公证取证光盘中所记录的1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上述海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表演者、词曲、演唱者、画面内容等方面均一致。另查明,星秀丽娱乐城系由李晓明于2011年3月21日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性质,经营场所为南宁市江南区xx东路xx号淡村商贸城xx号楼第4层,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卡拉OK)服务;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登记资金数额为5万元。音集协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为125元、取证消费费用为12元、公证人员差旅费20元。本院认为:一、音集协享有对涉案10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管理权,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判定涉案作品是否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关键是看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并能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的《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等10部音乐电视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相互配合,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创造者独特的个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海蝶公司对其享有放映权。音集协作为经批准成立的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其与海蝶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涉案1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二、星秀丽娱乐城的行为侵害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构成侵权。本案中,音集协主张的1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星秀丽娱乐城收存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与该10部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星秀丽娱乐城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了涉案10部音乐电视作品并通过播放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侵害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构成侵权。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星秀丽娱乐城的行为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音集协要求星秀丽娱乐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鉴于音集协因侵权所受损失和星秀丽娱乐城因侵权所得利益的数额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出版发行时间、知名度、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星秀丽娱乐城的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持续使用时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调查取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星秀丽娱乐城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为2100元。音集协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装糊涂》《微博控》《天龙八部之宿敌》《playwithstyle》《胡萝卜须》《河山大好》《拆东墙》《天使不要开玩笑》《冰冰》《一生的爱》等10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宁市星秀丽娱乐城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根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蒙文琦审 判 员  盘 佳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