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218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大庆市医药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大庆市第四建筑公司下岗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6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尹某某(已成年)。原告曾于2016年6月20日向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2016)黑06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因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尹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6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尹某某,现已成年。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8月31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因与被告于2016年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3-49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但原告放弃财产分割。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曾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因与被告于2016年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未能和好如初,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文联审判员 王淑梅审判员 贾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筱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