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印忠与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忠,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469号原告:王印忠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年大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益红,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6629714556),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沙龙路。法定代表人:宋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习祥,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涛,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印忠与被告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印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4元,由原告王印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