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马文与吴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吴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280-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滨悦新城1号楼2单元1102号。被申请执行人:吴志国,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医药公司1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马文与吴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吴志国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志国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地税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产权证号:173021201699))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