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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欢与被执行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欢,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冯欢,男性,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卜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冯欢与被执行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