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景锁诉被告连山区寺儿堡镇兴达泳装厂、张永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锁,连山区寺儿堡镇兴达泳装厂,张永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850号原告梁景锁。被告连山区寺儿堡镇兴达泳装厂。经营者柴进娣。被告张永东。原告梁景锁诉被告连山区寺儿堡镇兴达泳装厂、张永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梁景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景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梁景锁负担。审判员 赵志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爱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