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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付翰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为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