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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磊与胡宝善、胡小妮、彭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胡小妮,彭斌,胡宝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性,1976年06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胡小妮,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彭斌,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胡宝善,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96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小妮、彭斌、胡宝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