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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089号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古兴里7号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20684K。法定代表人:张建霖,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蔡华伟,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于庭外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家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