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计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计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5266号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河东办事处北门口村。法定代表人:邴敬锐,系公司经理。被告:夏计业,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计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夏计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计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衡水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