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哈萨尔支行与海拉尔区凯发空心砖厂、包百岁、斯琴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哈萨尔支行,海拉尔区凯发空心砖厂,包百岁,斯琴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保80号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哈萨尔支行,住所地: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郭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媛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拉尔区凯发空心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包百岁,该砖厂经理。被申请人:包百岁,男,1974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斯琴毕力格,女,蒙古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哈萨尔支行诉被申请人海拉尔区凯发空心砖厂、包百岁、斯琴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哈萨尔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6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包百岁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建设办西一面街4号房产,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独立保函作为担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海拉尔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和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管理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包百岁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建设办西一面街4号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6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