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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琴与被告旺久曲觉、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琴,旺久曲觉,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982号本诉原告:黄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本诉被告:旺久曲觉。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慧。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军。本诉原告黄琴与本诉被告旺久曲觉、第三人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8日立案。本诉原告黄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黄琴撤诉。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