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芝、李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双芝,李旭,李平章,周建华,李广伟,李平梅,李靖芹,郝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正虎被执行人李双芝被执行人李旭被执行人李平章被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李广伟被执行人李平梅被执行人李靖芹被执行人郝长来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旭、李平章、周建华、李广伟、李平梅、李靖芹、郝长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旭、李平章、周建华、李广伟、李平梅、李靖芹、郝长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本案被执行人李旭、李平章、周建华、李广伟、李平梅、李靖芹、郝长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旭、李平章、周建华、李广伟、李平梅、李靖芹、郝长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旭、李平章、周建华、李广伟、李平梅、李靖芹、郝长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3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