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夏吉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吉磊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998号罪犯夏吉磊,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三堂院村4组。现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吉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夏吉磊与原告人就民事赔偿打成协议,赔偿了原告人经济损失12800元,原告人放弃对其余经济损失要被告人夏吉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并撤回对被告人夏吉磊的附带民事诉讼。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夏吉磊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吉磊系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现有2次表扬余373分。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吉磊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吉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人民陪审员 范 可 鸣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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