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国厂、万福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厂,万福江,王者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厂,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飞童神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区。被执行人万福江,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讯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王者永,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讯公司东营分公司职工,原住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魏国厂与万福江、王者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3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福江、王者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