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于子文与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子文,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宜阳县商务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273号原告:于子文,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064810XJ。法定代表人:姚成明。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572227711。负责人:姚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卿、张金明,河南企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宜阳县商务局,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李贺大道政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峰,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即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原告于子文诉被告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辉杰置业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宜阳县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子文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子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于子文承担。审 判 长 阮依娜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梦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