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2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丙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丙清,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7年9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扰乱公共秩序,2017年10月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丙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丙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徐丙清醉酒驾驶赣J×××××小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从萍乡往上栗方向行驶,途径上栗县杨岐乡孽龙洞景区出口路段,因避让景区出口车辆时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驶出路面侧翻,造成在路边摆摊的戴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徐丙清应当承当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丙清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接受调查。经检验,被告人徐丙清血样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04.5654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徐丙清积极赔偿被害人戴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丙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协议书、收条,车辆信息查询,常住人��信息表,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徐丙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丙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丙清犯罪以后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丙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丙清积极赔偿被害人戴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丙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永林审 判 员  李海龙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