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应先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279号申请人:张应先,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2016)皖0504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款人民币36645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