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1274号原告:吕某,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紫荆村紫荆社人。被告:鲁某,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紫荆村紫荆社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经查,被告鲁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原告吕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吕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