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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1274号原告:吕某,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紫荆村紫荆社人。被告:鲁某,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紫荆村紫荆社人。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了原告吕某诉被告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经查,被告鲁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原告吕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吕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