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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饶扬干、凌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扬干,凌燕,肖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饶扬干,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九江县新合镇利民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60********。被执行人凌燕,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南路二支巷,身份证号:3604211975********。被执行人肖家兴,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南路二支巷,身份证号:360421197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饶扬干申请凌燕、肖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凌燕、肖家兴应支付申请人饶扬干案款52080元,承担执行费681.2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