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远航与尉殿玉、郭淑荣、郭得义、尉殿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远航,尉殿玉,郭淑荣,郭得义,尉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侯远航,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组。被执行人尉殿玉,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卢家村*组。被执行人郭淑荣,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卢家村*组。被执行人郭得义,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卢家村*组。被执行人尉殿萍,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远航与被执行人尉殿玉、郭淑荣、郭得义、尉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侯远航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5692号民事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