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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子阳与被执行人杨恒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阳,杨恒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118号之一申请人李子阳。被执行人杨恒亮,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温泉镇为民街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子阳与被执行人杨恒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