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建江诉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江,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812号原告:李建江,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XX街189号(华西小区29号楼2-401)。法定代表人:王有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水东村。法定代表人:任建波,该村村委主任。原告李建江诉被告山西古韵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村镇水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祥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