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清春与高那木拉、金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春,高那木拉,金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946号原告王清春,男,194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那木拉,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农民。被告金良玉,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春诉被告高那木拉、金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春以被告暂不在家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田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