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高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491号原告:高某。被告:高某1。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