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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胜、李将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李将隆,倪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胜,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李将隆,男,1969年2月21月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倪士义,男,1964年12月5月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黄胜与被执行人李将隆、倪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将隆应向申请执行人黄胜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倪士义对95000元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将隆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李将隆、倪士义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将隆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南山村的房产(权证号:75377,建筑面积:110.87平方米)。被执行人李将隆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倪士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李将隆尚欠申请执行人黄胜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倪士义对95000元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将隆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人黄胜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将隆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倪士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5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