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异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广裕,祁玉莉,孙景春,展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异174号案外人:梁蒙,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亭,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淮海食品城糖食市场三号楼耳房1室。法定代表人:胡小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艳,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广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矿大南门向南500米十里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展宪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广裕,男,1969年1月20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祁玉莉,女,1969年7月17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景春,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展宪民,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西安市高新区。在本院执行徐州市云龙区信良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良公司)与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广裕、祁玉莉、孙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蒙对本院查封展宪民名下位于徐州市金庭嘉园2-2-1701室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梁蒙称,徐州市××室房产属梁蒙所有。梁蒙和展宪民于2016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产归梁蒙所有,梁蒙已支付给展宪民70万元作为补偿。法院不应查封梁蒙的房产。信良公司称,信良公司与徐州凯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进入执行程序,徐州凯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展宪民是股东,追加展宪民为被执行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展宪民名下,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程序合法。展宪民与梁蒙离婚,对于财产的处分,系其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也不能排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于2016年10月28日离婚,但该案的债务发生在2013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双方离婚对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对抗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梁蒙的异议请求。展宪民称,我对原审判决不服,正在申请再审。查封的房子原来是我和梁蒙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约定归梁蒙所有,我已收到梁蒙给付的70万元补偿金。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原审债务的担保人,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本院查明,涉案房产系位于徐州市××室房产,登记在展宪民名下。梁蒙与展宪民原系夫妻,涉案房产系两人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于2016年10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及室内所有装修、家具、家电、首饰等一切物品及地下车库归梁蒙所有,奥迪汽车一辆归梁蒙所有。梁蒙支付给展宪民7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信良公司与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广裕、祁玉莉、孙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保证人,对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查封了涉案房产。并查明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展宪民为该公司的股东,于2017年7月24日追加展宪民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涉案被执行的债务是徐州凯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将展宪民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也仅是展宪民的个人债务,而非梁蒙和展宪民的夫妻共同债务。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展宪民名下,但已在法院查封前因两人离婚而约定归梁蒙所有,且梁蒙已支付给展宪民现金进行补偿。因此,法院不应执行梁蒙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展宪民名下徐州市金庭嘉园2-2-1701室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董 新审 判 员 刘海侠代理审判员 褚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恰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