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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郑某、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397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蔡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7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蔡某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金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文康 百度搜索“”